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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6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張世聰

原告
姜碧玉
原告
林子芸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告
常克煌
兼訴訟代理人
韓佩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1段14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1段140號」。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韓佩廷」記載,均應更正為「韓佩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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