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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6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張世聰

上訴人
即被告
常克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姜碧玉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萬元(另原判決第三項判命上訴人按月給付被上訴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4,07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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