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76號
- 原告
- 明捷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旗
- 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 被告
- 陞源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美
- 訴訟代理人
- 梁育順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尹 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汪令珩律師
- 被告
- 黃詠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中關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112年10月14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