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張世聰
- 法定代理人楊明旗、李正美
- 原告明捷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陞源交通有限公司法人、黃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76號 原 告 明捷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旗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被 告 陞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美 訴訟代理人 梁育順 陳建豪律師 尹 良律師 汪令珩律師 被 告 黃詠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中關於「民國111年8月23日 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112年10月14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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