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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97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劉佩宜

原告
陳麗光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定宇律師
被告
唐元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華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王韋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於附表不動產欄及抵押權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不動產欄及抵押權內容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不 動 產 權利範圍 抵押權內容 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304 權利種類:抵押權 字號:蘆字第014107號 登記日期:84年8月1日 權利人:唐元建設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770,000元 存續期間:自84年7月25日至85年1月2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陳麗光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4 證明書字號:084空白字第004581號 設定義務人:陳麗光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2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全部 權利種類:抵押權 字號:蘆字第014107號 登記日期:84年8月1日 權利人:唐元建設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770,000元 存續期間:自84年7月25日至85年1月2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陳麗光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084空白字第004581號 設定義務人:陳麗光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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