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王希正、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陳宏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23號 上 訴 人 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希正 被 上訴人 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2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