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王希正、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陳宏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23號 上 訴 人 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希正 被 上訴人 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