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60號

履行合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黃漢權

原告
山毅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英豪
被告
仕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