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0號
- 原告
- 華億通風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昌
- 被告
- 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朝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13,750元,應繳裁判費21,1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6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