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華億通風設備有限公司、陳信昌、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朝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0號 原 告 華億通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昌 被 告 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13,750元,應繳裁判 費21,1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6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