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蘇士偉、台開開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不詳、大罡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6號 原 告 蘇士偉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 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被 告 台開開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不詳 被 告 大罡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不詳 被 告 富御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不詳 被 告 圓富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不詳 被 告 陳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第2項、第121條第1 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載被告台開開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大罡建設有限公司、富御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圓富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然均已解散,復未經原告記載其法定代理人,難認起訴合於程式;又起訴狀所載被告「甲○○」未具 體其年籍資料及住居所,尚難認已特定「甲○○」之人,亦無 從對為合法送達,致本院無從特定審理對象。本院前於民國112年9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㈠被告台開開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大罡建設有限公司、富御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圓富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資料;㈡被告甲○○之年籍資料及住所,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於112年9月1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