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潘曉萱
- 法定代理人張志豪、余懿晃
- 原告臺灣柯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保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12號 原 告 臺灣柯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被 告 保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懿晃 上列兩造間請求返還擔保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93,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2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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