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12號
- 原告
- 臺灣柯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豪
- 被告
- 保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懿晃
上列兩造間請求返還擔保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93,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