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14號
- 原告
- 宸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0,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