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世和新創有限公司、邱世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43號 原 告 世和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98,500元及其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