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4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謝宜伶

原告
世和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98,500元及其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