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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44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紀榮泰

原告
聚盛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同
被告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475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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