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聚盛興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同、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火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44號 原 告 聚盛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同 被 告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2,475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