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偉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劉緒倫、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張家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偉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緒倫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0月17日112年度訴字第16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