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吳天銘、聖諄實業有限公司、吳天文、紘映實業有限公司、李德隆、銘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良旭、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羅秉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震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天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聖諄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紘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紘映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隆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銘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銘流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麟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羅秉坤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98萬7,410元(計算式:3,046.42㎡起訴時 公告現值10,500元=31,987,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萬0,2 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