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震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吳天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聖諄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天文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紘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紘映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德隆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銘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銘流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良旭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麟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良旭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羅秉坤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98萬7,410元(計算式:3,046.42㎡起訴時公告現值10,500元=31,987,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萬0,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