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吳天銘、聖諄實業有限公司、吳天文、紘映實業有限公司、李德隆、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張良旭、羅秉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76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震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天銘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聖諄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紘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紘映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隆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麟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羅秉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13年9月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 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