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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7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游智棋

抗告人
即上訴人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震公司)
即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吳天銘
抗告人
即上訴人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聖諄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抗告人
即上訴人
紘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紘映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隆
抗告人
即上訴人
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麟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
羅秉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13年9月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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