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16號
- 原告
- 東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炘
- 被告
- 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瓊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2,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