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余明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23號 反 訴 原 告 即 被 告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建輻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反訴,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