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雅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269,905元及利息、違約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 ,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2,8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