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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謝宜伶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雅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269,905元及利息、違約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2,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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