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5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269,905元及利息、違約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2,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