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7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劉哲嘉

上訴人
即被告
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全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其翰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萬7,8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