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全祿、李其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全祿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其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