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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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凃致逸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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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20日112年度訴字第182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