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鈺棋科技有限公司、凃致逸、毓凱科技有限公司、蔡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21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鈺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致逸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毓凱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 年5月20日112年度訴字第182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