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吳宏謀、忠美有限公司、劉忠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45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被 告 忠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美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忠美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7,7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