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友達數位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彭双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56號 原 告 友達數位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送達地址:新竹科學園區新竹市○○○路0號 被 告 乙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錦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8,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1,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