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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57號

給付借款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黃漢權

上訴人
即被告
正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妙娟

送達代收人:楊宜倫 住○○市○○區○○○路○段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福照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57號給付借款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5,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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