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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張世聰
  • 法定代理人
    邱創國

  • 原告
    江芊華
  • 被告
    張正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芊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正宜 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創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並未表明就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具狀表明就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若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應補繳上訴費新臺幣(下同)46,125 元;逾期未補正、補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 於114年7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查。然上訴 人迄未補正,亦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尤凱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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