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張世聰
- 法定代理人邱創國
- 原告江芊華
- 被告張正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芊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正宜 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創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並未表明就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具狀表明就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若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應補繳上訴費新臺幣(下同)46,125 元;逾期未補正、補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 於114年7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查。然上訴 人迄未補正,亦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尤凱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