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鼎泰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易潔
- 訴訟代理人
- 吳存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宥鈞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灣移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國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31號給付保管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1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