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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31號

給付保管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劉哲嘉

上訴人
即原告
鼎泰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潔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宥鈞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臺灣移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國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31號給付保管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1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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