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宸欣業貿易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鄭欽維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邱垂祿
邱垂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6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2,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7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