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57號
- 上訴人
- 黃奕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詩云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157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詩云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