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永洲食品有限公司、呂學詩、梁文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56號 原 告 永洲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詩 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 被 告 梁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最高 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59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