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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3號

給付金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陳炫谷

上訴人
即被告
捷柏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即反訴原告
藍婕妤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郭季涵
送達代收人
陳欣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金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26日112年度訴字第226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1萬8,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1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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