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捷柏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即反訴原告
- 藍婕妤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郭季涵
- 送達代收人
- 陳欣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金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26日112年度訴字第226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1萬8,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1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