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7號
- 原告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忠誠
- 訴訟代理人
- 游智舜
- 被告
- 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專利授權金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被告公司目前停業中,負責人遷出國外,本院認應重行辦理送達,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裁定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查報被告及其負責人有無其他之送達地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26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專利授權金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被告公司目前停業中,負責人遷出國外,本院認應重行辦理送達,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裁定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查報被告及其負責人有無其他之送達地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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