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專利授權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張忠誠、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7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訴訟代理人 游智舜 被 告 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專利授權金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被告公司目前停業中,負責人遷出國外,本院認應重行辦理送達,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 定,裁定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查報被告及其負責人有無其他之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