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7號

給付專利授權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許曉微

原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訴訟代理人
游智舜
被告
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專利授權金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被告公司目前停業中,負責人遷出國外,本院認應重行辦理送達,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裁定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查報被告及其負責人有無其他之送達地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