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坤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坤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璿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7萬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命補委任 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