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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劉哲嘉
  • 法定代理人
    孟文斌

  • 原告
    林坤燦
  • 被告
    璿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坤燦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璿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13年7月2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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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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