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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劉哲嘉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坤燦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璿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2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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