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林坤燦、璿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孟文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坤燦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璿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13年7月2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