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6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許曉微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穗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洪介申
即原告
珺天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居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張穗華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6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上訴人應如數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