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許曉微
- 當事人張穗華、洪介申、珺天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穗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洪介申 珺天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居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張穗華對於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236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上訴人應如數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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