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劉哲嘉
  • 法定代理人
    黃錦墻、羅瓊玲

  • 當事人
    順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87號 原 告 順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墻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郝宜臻律師 被 告 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瓊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1萬2,05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84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1萬2,0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1年11至12月間向原告以新臺幣 (下同)175萬6,650元購買散氣盤橡膠、散氣管、雙管細氣泡之產品,並於同年00月間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遠期支 票1紙予原告收執。復於112年2至3月間再向原告以225萬5,400元購買如上開橡膠等製品,並於112年3月24日由訴外人三敏電機公司匯款150萬元予原告以支付貨款,剩餘貨款75萬5,400元則簽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同額支票1紙予原告收執。豈料,被告前揭開立之附表編號1、2支票,均於提示後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爰依買賣及票據法之法律關係,請求擇一為被告有利之判決。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訂購橡膠製品,分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予原告收執,迄今尚欠251萬2,050元未償等情,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附表編號1、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等件(見本院卷第11至17頁)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被告既為附表編號1、2所示支票之發票人,自應依支票上所載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並依上開規定給付利息。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金額之票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係依買賣、票據法律關係,請求擇一為勝訴之判決,本院既認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為有理由,則原告主張依其他請求權基礎請求部分,即毋庸審究。 四、又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6%)計算 ,票據法第133條亦有明文。本件由被告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2之支票,經原告分別於112年6月12日、同年8月10日為付款之提示既未獲兌現,有前揭票據及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查,被告自應依上開規定自該日起負給付利息之責,而原告就此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12月22日(見本 院卷第31、3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遲延 利息,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許紘睿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退票日 票據號碼 1 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土地銀行南崁分行 112年6月10日 1,756,650元 112年6月12日 SCAA0000000 2 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112年8月10日 755,400元 112年8月10日 SD0000000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