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29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劉美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登豊國際科技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萬4,5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70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萬9,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