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2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美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登豊國際科技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萬4,5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70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4萬9,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