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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2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容蓉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美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登豊國際科技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萬4,5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70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萬9,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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