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5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9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吳佩玲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惠亭
被 告
晴朗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碩彥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鄭崇文律師即楊高彥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17,2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楊高彥於起訴前即民國112年5月10日死亡,並經本院於113年7月30日以113年度司繼字第510號民事裁定選任鄭崇文律師為楊高彥之遺產管理人(本院卷第113至115頁),故原告更正被告為鄭崇文律師,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晴朗達有限公司、林碩彥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晴朗達有限公司(下稱晴朗達公司)邀同被告林碩彥、楊高彥為連帶保證人,於110年10月29日、111年7月15日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其中100萬元約定借款日為110年10月29日至116年10月29日、利率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75%計息(目前為:1.595%+0.575%=2.17%)、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29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其餘200萬元約定借款日為111年7月15日至112年7月15日、利率依原告TAIBOR利率(3M)定期浮動利率加碼年率2.3915%計息(目前為:1.49378%+2.3915%=3.88528%)、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5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立約人未依約履行新臺幣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詎被告晴朗達有限公司自112年3月29日、同年5月29日、同年6月15日起即未依約還款,經原告屢次催討,迄今仍未還款,且晴朗達有限公司於112年3月10日曾因存款不足遭致退票,依授信契約書第7條第1款、第8條第1、5、7款,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晴朗達有限公司目前尚欠本金2,917,253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鄭崇文律師即楊高彥之遺產管理人: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㈡被告晴朗達有限公司、林碩彥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拒絕往來戶明細表、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利率表等件附卷為憑(本院卷第15至43、92、95、97頁),本院綜合上開各項事證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規定,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序號 借款餘額 利息 違約金 1 828,399元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2.17%計算。 112年4月29日至112年10月28日,按上開利率10%計付;自112年10月29日至清償日,按上開利率20%計付。 2 88,854元 自112年5月29日至清償日,按年息2.17%計算。 112年6月29日至112年12月28日,按上開利率10%計付;112年12月29日至清償日,按上開利率20%計付。 3 1,600,000元 自112年6月15日至清償日,按年息3.88528%計算。 112年7月15日至113年1月14日,按上開利率10%計付;113年1月15日至清償日,按上開利率20%計付。 4 400,000元 自112年6月15日至清償日,按年息3.88528%計算。 112年7月15日至113年1月14日,按上開利率10%計付; 113年1年15日至清償日,按上開利率20%計付。 合計 2,917,253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