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82號
- 原告
- 陳文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輝律師
- 被告
- 大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榮
- 訴訟代理人
- 蘇明淵律師
廖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內容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原判決第1頁第23至24行 成立車牌號碼000-0000電動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買賣契約 成立車牌號碼000-0000電動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買賣契約 原判決第4頁第16至18行 系爭車輛112年9月2日至同年月7日、112年9月11日至同年月14日、112年11月1日至同年月00日間於長慶服務中心維修時之電腦編程歷史紀錄 系爭車輛112年9月2日至同年月7日、112年9月11日至同年月14日、112年11月1日至同年月00日間於平鎮服務中心維修時之電腦編程歷史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