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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8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靜梅

原告
陳文賢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被告
大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律師

廖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內容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原判決第1頁第23至24行 成立車牌號碼000-0000電動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買賣契約 成立車牌號碼000-0000電動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買賣契約 原判決第4頁第16至18行 系爭車輛112年9月2日至同年月7日、112年9月11日至同年月14日、112年11月1日至同年月00日間於長慶服務中心維修時之電腦編程歷史紀錄 系爭車輛112年9月2日至同年月7日、112年9月11日至同年月14日、112年11月1日至同年月00日間於平鎮服務中心維修時之電腦編程歷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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