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14號
- 原告
- 杜建嫻
- 被告
- 詮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邱靜宜
- 被告
- 葉國政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詮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詮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