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14號
- 原告
- 杜建嫻
- 被告
- 詮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邱靜宜
- 被告
- 葉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2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