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77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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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冠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念梓即懷寧醫院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萬6,1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