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陳逸倫
- 法定代理人楊川杰、陳宜謙
- 原告毅欣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索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90號 原 告 毅欣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川杰 被 告 索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見解可資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主張終止與被告間之承攬契約,請求返還已付價款。然依卷附「軟體建置設計委託合約書」第8條第1項之約定,兩造已合意就該契約所生之訴訟,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原告向本院起訴應有違反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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