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7號
聲 請 人即
- 參加人
- 鄧桂珠
- 訴訟代理人
-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就原告鄧惠心等與被告東大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參加訴訟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依規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