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2號
- 原告
- 官益同即金勇食品行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銘律師
- 被告
- 順發食品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志江
- 訴訟代理人
- 林清漢律師
- 複代理人
- 侯銘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查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嗣於民國112年3月17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給付30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5,850元外,尚應補繳1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聲明之請求,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