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官益同即金勇食品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 告 官益同即金勇食品行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順發食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志江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查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嗣於民國112年3月17日具狀擴張請求 被告給付30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5,850元外,尚應補繳1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聲明之請求,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