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3號
- 上訴人
- 雷麒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麒瑾
- 被上訴人
- 郭震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就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屬財產權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第三項請求於指定報紙及Instagram網頁刊登判決當事人欄及主文部分,則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