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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許容慈

原告
光祥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祥壽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複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
被告
驛站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國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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