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6號
- 原告
- 光祥禮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祥壽
- 訴訟代理人
- 王仕為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文瑞律師
- 被告
- 驛站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廖國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四、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之記載,均更正為「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