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尚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楊尚偉、黃迺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0號 原 告 尚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尚偉 被 告 黃迺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迺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迺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81,600元,應繳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