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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5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李思緯

上訴人
即被告
昇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孟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尚易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2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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